广西实施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会议和报告制度
2007-08-24 来源: 作者: 浏览: 次
为了保证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严肃追究、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事故工作措施,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广西出台重特大交通事故评析会议和报告制度制定,并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前的评析和报告。其中主要规定是:
一、交通事故评析会议适用范围
(一)发生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三)发生涉及省(部)级干部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地级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同比增幅大;
(五)上级机关或领导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评析的交通事故。
二、分级评析和组织。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分自治区、市、县三级评析:
(一)辖区内发生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死亡3至4人的交通事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评析。
(二)辖区内发生死亡5至9人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涉及省(部)级干部伤亡的交通事故,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组织评析。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由自治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评析。
(四)自治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二个月在交通死亡人数及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同比增幅大的地级市组织评析。
(五)自治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领导认为有必要组织评析的其他交通事故。
三、评析会的人员组成
(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事故评析会,参加人员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事故中队领导、内设中队领导,以及事故处理相关人员,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科(事故处理大队)领导。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事故评析会 ,参加人员为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事故科领导、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处(科)领导。
(三)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事故评析会,参加人员为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处(科)领导。
(四)有必要聘请的有关专家。
四、事故的报告。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外,还应履行下列检查报告制度。
(一)县级辖区一个月内(按统计周期)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到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检查报告。
(二)地级市辖区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和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到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作检查报告。
(三)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个月对各地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在末位的地级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向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报告。
(四)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级领导指定报告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