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关于公布《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鼓励人民群众依法自行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民工作生活的影响,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同时,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得到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级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实行车辆定损理赔、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二)各自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三)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签字后各持一份;
(四)需要办理理赔的,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一起驾事故车辆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六条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超过2000元或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驻点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协议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各方当事人可在“理赔服务中心”内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一)事故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各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验。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交通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各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西公安厅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着手制定本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2.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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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200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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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车辆牌号 |
联系电话 |
投保公司 |
保险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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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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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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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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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情形 |
1、追尾 □ |
2、逆行 □ |
3、倒车 □ |
4、溜车 □ |
5、开关车门 □ |
6、违反交通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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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规定让行 □ |
8、遗洒、飘散导致事故 |
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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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方负同等责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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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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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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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责任 |
甲方负本起事故 |
乙方负本起事故 |
丙方负本起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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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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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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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情况 |
自愿放弃保险索赔,自行解决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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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协议书一式三联,当事人各持一份
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路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包括5种情形:
1.逃逸的(含弃车逃逸);
2.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碰撞其他车辆的;
4.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5.单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