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22发布 2002-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1 范围 2定义 2.1无防御行人 2.2侧面防护装置 3侧面防护要求 3.1总则 3.1.1对于N2、N3、O3和O4类车辆,必须从全长范围考虑提供有效的侧面防护,避免无防御行人跌于车侧而卷入车轮下。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满足该要求: 3.2车辆试验条件 4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条件 4.1 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对某些车辆,装置的前缘允许按4.4.3和4.4.4向内弯曲。装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于后轮胎最外侧(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以内不大于30 mm的位置。 4.2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皆应倒圆,且半径不小于2.5mm。 4.3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问距不大于300 mm,且截面高度: 4.4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的构造应满足的要求 4.4.1位置 4.4.1.1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4.4.1.2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4.4.1.1所述平面之后500 mm范围之内; 4.4.1.3 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 mm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4.4.2 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风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50 <SPAN class=SpellE>rnm,对于N3和0,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 mm。 4.4.3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隙不超过100mm,若有必要,应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此时4.4.2的要求不再适用。 4.4.4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以后,并且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向前延伸,进入到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距不超过100 mm,必须满足4.4.3的规定。 4.5 侧面防护装置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前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4.6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 mm。 4.7 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应不超过350 mm,该构件是指与切于轮胎外侧表面(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的铅垂平面交割或接触的零部件。下述情况例外: 4.8 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4.9中所述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 mm±10 mm的圆形平压头施以1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其因受力而产生的变形应满足下述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不超过30 mm;其余部分变形量不超过150 mm。
5.3 对于安装有伸缩支腿的车辆,允许侧面防护装置留出供支腿伸出的相应空隙。 5.4 对于安装有绳缆固定装置,具备卷扬输送功能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允许留有供绳缆通过并拉紧的空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