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1-2003)
2003-05-23发布,2003-1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4.1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ECE R27《关于批准提前警告三角牌的统一规定》(E/ECE/324/TRANS/505 Rev.1/Add.26/Amend.3 October9,1992)。
本标准与ECER 27的主要差异:
——管理条款没有纳入。
——ECER27中要求做完一般要求和形状尺寸检验后即对4只样品进行耐温性试验,而本标准把耐温性试验放在了测量CIL值后进行,并且由4只改为2只。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中同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体生、许秀香。
GB 19151-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角警告牌(以下简称警告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随车携带的、使用时放置在道路上,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警告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一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1SO 105一197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警告牌 warning tria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