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2007年8月10日开始至2007年11月20日,在全区开展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需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摩托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二、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摩托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摩托车。
四、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三轮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七、对于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酒后驾驶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摩托车超速、超载、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一)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驾驶假牌假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收缴其假牌假证,扣留该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对摩托车驾驶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超载、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